明年1月起病人自主法生效 年滿20即可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

病患寫東西-01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,衛生福利部於今(3)日發布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》及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》等配套法規,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,並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。

衛福部醫事司科長郭威中表示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將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,民眾可以到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進行諮商,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,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。

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讓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昏迷、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人,得以在意識尚且清楚的時候,立定自己的醫療意願,包括是否要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、是否要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或是交由代理人來決定等等。

如何預立決定書

「要簽署『醫療決定書』,首先要是年滿20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,」郭威中解釋,有意簽署的人,要到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,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。不過,若是在離島、山區等地區,未符合200床以上條件等醫院,也可以經由特殊申請,讓偏鄉民眾也享有簽署的權利。

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跟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的同意書有什麼不同?

那麼,這次的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跟過去在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的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和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有什麼不同呢?

差別1:自己決定 VS 家人決定

一個最簡單的判別方式就是,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是由本人決定,如果有一天符合了癌末、植物人等條件,「我自己」選擇是否要接受治療、是否要流體餵養;而後者的「同意書」則是本人已經失去意識、沒有行為能力時,由「代理人」來決定接受治療、流體餵養與否。

差別2:多種臨床狀況皆可以使用

現今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只有在一種狀況下,病人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,那就是「末期病人」。而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裡的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除了可以決定如果有一天變成「末期病人」是否要接受相關醫療措施之外,還增加了其他四種臨床狀況:「不可逆轉昏迷」、「極重度失智」、「永久植物人」、「其他政府公告之重症」。

差別3:簽署之前要「諮詢溝通」

現今的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所簽署的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基本上自己寫一寫加上兩個見證人就可以生效了。但是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改變最大的核心內容,就是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前,必須要經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的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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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林以璿 圖/許嘉真